文集/反有组织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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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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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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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ref>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12/id/5677072.shtml</ref>

  在22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该法旨在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宁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中央相关政法单位发布了依法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规定等10个法律政策文件。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此次立法过程将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推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开展,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草案共十章83条,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将有组织犯罪限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并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规定了信息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

  在预防和治理一章,草案明确,相关行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倾向性问题的摸排监测和分析研究,开展预防和治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行业监管漏洞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相关行业部门,并提出建议。相关行业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堵塞漏洞,并书面反馈告知单位。

  草案确立了线索统一归口管理模式,规定线索核查阶段可对嫌疑财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重点嫌疑人可限制出入境。规定了软暴力手段认定、侦查措施授权、证据综合运用、特殊组织成员处理、财产刑适用等内容,以从严打击有组织犯罪。为多举措降低再犯可能性,规定了减刑、假释的从严控制要求,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和配合处置涉案财产情况与减刑、假释挂钩,并对从业禁止、异地服刑、社区矫正等作了专门规定。

  草案第五章对财产认定和处置作了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一般应当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涉案财产及清单随案移送。不宜随案移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清单、封存手续、评估意见等材料。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等情况进行法庭调查,对涉案财产较多、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出示证据、交换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可以对涉案财产、第三人取得的涉案财物或其他等值财产分别作出返还、追缴、没收等判决。

  草案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查处。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构建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线索移送制度,明确从重处罚和从重处分情形;对于针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人员的举报,规定审慎原则,对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对诬告陷害从严处理等制度。

南方都市报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亮相,规定信息网络有组织犯罪认定标准》<ref>https://www.sohu.com/a/439774435_161795</ref>

南都讯 12月22日,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南都记者关注到,草案明确有组织犯罪概念,将有组织犯罪限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此次草案进一步将恶势力组织上升为法律概念,规定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信息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软暴力手段认定等内容,规定了减刑、假释的从严控制要求。

三个月前全国扫黑办曾讨论草案

今年是为期三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为确保扫黑除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提供法治保障,近年来,《反有组织犯罪法》被频频提及。

2019年7月15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七次主任会议指出,全国扫黑办要推动尽快出台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网络涉黑涉恶犯罪、“保护伞”认定等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这是该部法律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今年6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反有组织犯罪法被列入29件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中。2020年9月17日,全国扫黑办第10次主任会议,披露了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推进进展,会议当天讨论了《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

9月25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次推进会再次要求,要以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为重点,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提供法治保障。

南都记者关注到,这是时隔三个月,《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出台多个法律政策文件

据了解,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始于1997年对刑法的修订,修订后《刑法》第294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此后相关部门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的完善,但尚未制定一部专门法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副教授靳高风曾撰文指出,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不系统,相关规定散见于刑法、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之中,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不能满足当前反有组织犯罪的现实需要。

南都记者关注到,自2018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为进一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办案,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多个有关扫黑除恶的法律政策文件,如两高两部曾针对如何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如何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如何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以及如何处置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的财产问题联合印发相关意见;之后,国家监委与两高两部再次联合印发了针对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的通知,两高两部针对非法放贷、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等出台系列法律政策文件。

可见,进一步出台《反有组织犯罪法》不仅将应对现实需要,同时也将吸收上述法律政策文件的精华,构建系统的法律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其他国家为应对有组织犯罪,已有专门出台《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先例。如美国反有组织犯罪法1970年10月15日生效,全称为《反犯罪组织侵害合法组织法》,目的是利用附有严厉刑罚的这一法律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德国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则于1992年生效,全称为《惩治有组织犯罪的非法毒品交易及其他表现形式法》,体现了德国同有组织犯罪斗争的决心。

注释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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