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恶俗狗犯了哪些法以及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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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恶俗狗犯了哪些法?

作者

本站用户:水仙咖啡杯

于2019年11月4日 (星期一) 17:42发布。

正文

近日,随着恶俗狗在华语互联网上“声誉日隆”,如何打击恶俗狗“出道”网友隐私、以侮辱和诽谤炒作网友莫须有的“不良事迹”甚至敲诈勒索网友经济、肉体和精神好处的邪恶行为就成了大家关心的话题。作为前司法援助中心金融顾问,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法律知识点,希望能对各位见义勇为者或者被恶俗狗伤害的网友有所启迪,从而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刑事责任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一些恶俗狗以为自己身在国外,就可以通过上网入侵服务器后台,肆无忌惮发布他人隐私而不被责罚,实际上,只要恶俗狗还拿着中国护照,哪怕跑到月球,一样受《刑法》约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恶俗狗中一些胆大妄为分子以为自己不是中国国籍,“出道”他人又在国外就能逍遥法外,这其实是大错特错,如果犯有最低刑罚为中国刑法三年以上的,一样会被引渡中国审判!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恶俗狗们睁大自己的狗眼看清楚了,如果出卖公民信息非法牟利,或者利用职权(比如辅警从警务通里提取数据)提供公民信息的,都是刑法打击的对象,那些进去的恶俗狗丢了自己的狗钵子不说,还要家里出钱才能勉强获得轻判,洗干净臀部等着老大掘皮炎的滋味,各位是不是很想体验啊?对了,更辣的法条还在后面呢!

4.《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上网以“找乐子”为名公开发掘他人隐私信息,编辑与事实不符的,以贬低他人名誉、信用为客观效果的信息,就触犯了本条,想进局子,要爸妈替你花钱消灾,还免不了被掘皮炎的话可以尽管试试了!

5.《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恶俗狗们依然要看清了,你们不是精彩编辑“小程序”去各个论坛、社交网站后台抓取信息吗?这些“小程序”本质上就是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盗取的信息越多,罪责就越重,进去被掘皮炎的时间就越长哦。

6.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现在《刑法》的规定已经非常清晰了,不但当恶俗狗的有罪,就是为恶俗狗提供发布信息平台的人,一样有罪,恶俗狗,你们自己做死不说,还想把多少人也带进去一起被掘皮炎啊?

7.《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两高解释》)第四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四)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恶俗狗们背后的黑产们,你们发抖的时候到了,只要达到“五百”、“五千”、“五万”这三个标准,或者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的后果,你们的生意也会被顺藤摸瓜一起端掉,为了恶俗狗们的几十块钱,冒这么大风险是否值得,你们真是要想清楚了!

8.《两高解释》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看了这条解释,恶俗狗们还认为黑产会是你们的哥们吗?别以为他们会帮你们兜住你们违法犯罪的证据,正如《两高解释》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如果有你们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了,为你们删除证据的黑产哥们如果导致诉讼遭遇严重影响,黑产哥们一样可以和你们一起享受被掘皮炎、交出罚金的待遇!

9.《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0.《两高解释》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恶俗狗们瞧仔细了,你们为恶俗犯罪而建立的网站、通讯群组同样是犯罪场所和证据!比如某恶俗小鬼在某恶俗群下载“小程序”侵入社交网站后台,盗取他人信息用于侮辱,涉嫌触犯的是《刑法》第246条、第286条、第286条之1,以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而给你们提供群组或建站服务的有关人员,一样会按照《刑法》第287条处理。再如为恶俗狗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黑产,将按照《刑法》第253条受到正义的制裁!

11.《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两高解释》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恶俗狗们听懂了吗?给你们提供服务的人如果被举报了或者还不终止为你们提供群组、建站服务的,或者已经发现你们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的,都有可能触犯《刑法》第287条之2的规定,从而和你们一起享受被掘皮炎的爽快滋味!(在这里,笔者要鼓励网友们踊跃潜入恶俗狗的通讯群组,将这些证据截图发给有关部门,让各运营商都在监管的铁拳下明白,为恶俗狗提供服务是多么错的一件事!)

12.《两高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3.《两高解释》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就算恶俗狗因为未够完全刑事责任人年龄而免于刑罚,为恶俗狗提供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个体和法人一样要受到正义的制裁,你们看看自己,为了口hi一时爽,连累了多少人?

14.《两高解释》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恶俗狗们看看,这账可是按两年算的,你们犯一次事,最好两年内都待在“豫章书院”戒网瘾吧!

二、民事责任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记住,恶俗狗的民事责任可是要背一生的!

2.《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恶俗狗不要以为没成年就是借口,你们父母的皮鞋就是教育你们的最后防线!

3.《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想你爸妈快点破产,将来连棺材板都没一副留给你,就尽管恶俗吧!刑事责任之外,还有民事责任咯!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恶俗狗知道吗?你去辱骂他人,法律就会制裁你们,未成年人无可供执行的资产?不要紧,《侵权责任法》还有“第九条第二款: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高法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7.《高法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看清楚了,恶俗狗们,你们的侵权行为不是没有代价的,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的后果就是官司缠身。如果不够钱赔怎么办?哈哈,你们睁大狗眼看看下面的规定吧: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看懂了吧?你们爸妈不替你们赔钱,后果就是被执行难,再不卖皮炎还债就是榜上有名,各级人民法院把你们的光荣事迹贴到满天都是,这比你们建个XX维基的网站爽多了吧?

参考维权方法

作者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改动)

正文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符合以下情况其中一项均可进行维权:

1.某人公开当事人隐私信息,侵犯隐私权等;

2.某人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

3.某人对证实及未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煽动性的不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以下是维权的手段。

举报

针对网络暴力,我国在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

1.收集证据线索

在信息泄露之后,很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邮件,接到天南地北的电话。这时候要留心,记下对方电话或者是邮箱地址等有用信。可能这些信息很琐碎,但是一旦收集好这些信息不仅能帮助自己维权,而且还可能帮助更多的人。

2.向相关部门报案

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报案的目的一来是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来也是可以备案。一旦有更多的人遇到和你类似的情况,就可以一起处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查。

3.提醒身边的亲朋好友,防止被骗

个人信息泄漏后,不仅可以用这些信息盗用你的账号,甚至还可能骗你身边的亲朋好友。所以一旦你的信息泄露,或者联系工具账号丢失,一定要第一时间通知你的亲朋好友,要他们倍加规范,以免上当受骗。

4.委托律师维权

如果个人重要信息丢失,而且知道怎么丢失的或者有很多线索,那么就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律师给予肯定的答复,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在消费过程中泄露,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起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受害人遭受到网络暴力的侵害时,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 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补充

作者:匿名12264,即对线平台的“idfixd”。有改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如果在公共场合,公然侮辱他人,造成严重后果,则是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侮辱罪。比如一帮人在大街上骂一女孩子是破鞋,女孩子受不了,精神恍惚得了精神病,那么骂人的人就要受到刑事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在网上诽谤国家领导人的,构成诽谤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一般诽谤罪的,属于自诉案件,需要由受害人自行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受理受害人的提出的刑事控告。

对于诽谤国家领导人的,将危害国家利益,所以,这种情况下,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可依法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国家领导人在社会上有着一定积极影响,如果自己进行侮辱,一般情况下就会触及有关的法律,即使网络的言语相对自由,自己也需要注意自己的词语使用,减少自己的错误发生,一旦自己触犯了有关的规定就会形成无法挽回的局面。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何为情节严重: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由匿名12264于2020年5月15日 (星期五) 16:32发布。

总结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而且恶俗人士就算暂时没有被捕也不要造什么“警察不管”的谣言;造此种谣言直接触犯法律,又间接唆使他人恶俗,此举足以给自己戴上一顶罪魁祸首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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